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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最严房价备案制度实施一房一标价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2016-10-13

日前,珠海市发展和改革局官网发布了《关于我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的通知》,要求从2016106日起,珠海全市区域内,新建商品房在销售(预售和现楼销售)前,必须办理价格备案。房企需要申报每套房屋的价格,“一套房一标价”,并对申报价格有“两个指导性规定”,明确了“不明码标价、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六种行为均属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通知,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在其官网上公布商品房价格备案情况。其中,开发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时,应申报每套房屋价格,实行一套房一标价。

对申报价格的两个规定包括:1、报备项目的商品房价格不能明显高于周边在售商品房价格和本项目前期成交价格;2、同一批次分批备案的,下一批次备案价格不得高于上一次同类型房屋成交均价。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定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价格行为:

1、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2、不履行价格承诺;

3、以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相互串通,统一确定、维持、变更价格;

4、通过囤积截留房源、捂盘惜售等方式限制销售数量,操纵价格;

5、捏造、散布涨价或者房源短缺等信息,或通过虚高价格申报备案,哄抬价格,推动商品房价格过高上涨;

6、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而对不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以及不履行价格承诺、价格欺诈、串通合谋涨价等扰乱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违法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

据悉,开发企业在办理价格备案时,定价说明必须包含项目情况、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周边区域商品房价格情况、本次备案项目上期商品房价格情况等;且须填写《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公示表》、《珠海市商品房销售情况表》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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